在市交通局昨天组织的“集中整治外挂汽车船舶”宣传活动中,有关人士介绍,车船外挂危害很大:一方面,一些司机因自己的车挂着外地牌照,便在本地的行驶中无视交通规则,外省一些地方车检、船检要求比较松,也给车船的行驶带来安全隐患;另一方面,车船外挂容易造成经营者的不公平竞争,扰乱运输秩序。因此,省法制办、交通厅等8个部门近日发布通告,要求这些外挂车船于明年4月1日前回省内登记,办理我省号牌、证书。
根据通告,明年4月1日前,原外挂的车船主动转回我省车籍地、船籍港落户的,原在外挂省所缴的车船税费低于我省车船税费的差额免于补征;明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主动转回的车船,将补足今年10月1日起在外挂省所缴的车船规费与我省应缴规费的差额;而明年7月1日还未转回的外挂车船,一旦认定事实,不但将补足差额,按规定加收滞纳金,补办转回手续,还将依法予以罚款处罚。
汽车、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户籍或工商登记在我省,汽车悬挂外省号牌、船舶在外省登记注册,且主要在我省辖区内行驶或从事运营,即认定为“外挂汽车或船舶”。其中,“户籍或工商登记在我省”的界定标准是:户籍和身份证在我省公安部门登记、签发的,船户牌在我省公安部门登记的,工商登记在我省的,等等;“主要在我省境内行驶或从事运营”的界定标准是:在我省交纳部分规费的,与我省单位签订挂靠合同的,在我省进行汽车定期检验、船舶年审两次以上的,与我省单位或个人签订三个月以上运输协议的,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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