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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车票强制保险55年灰色收入上百亿

100名乘客里,只有7个人知道,他购买的火车票里含有票价2%的“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”。

 

      这是《南方周末》在北京西客站的随机调查结果。而7个知情者中,大多数的消息来源是杨华柏——此人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法规部主任,20061021日,他在中央财经大学举行的论坛上披露了这个消息。

 

  更少人清楚,该规定已经执行了半个多世纪。它的颁布者——中国政务院财经委早已解散,幸好互联网还可以带着我们穿过岁月,查清1951年开始实施的《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》。该条例规定:保险费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%。当时,公路及航运也被纳入强制保险的范畴。

 

  铁道部提供的数据说:20012005年,火车客运收入共2665亿多元。按照2%的比例,收取的保险费超过52亿元,可以在平原地区铺520公里的铁路。如果从1951年算起,则有数百亿之多。

 

  如果发生意外,旅客最高可获得多少赔偿呢?

 

  “不论座席等次、全票、半票、免票,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1500元。”这是1951年的规定。1992年,铁道部将保险赔偿金额提高到了2万元。而1994年颁布的《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》,将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定为4万元。这两个标准一直沿用至今。所以,无论是从车厢里“漏”下去、被碾碎左臂、左腿、右小腿的胡家津女士,还是因挤车被推倒在路基上、终身瘫痪的农民袁树斌,最终或许只能拿到6万元赔偿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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